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建平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佳欣、买佳荣、买佳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佳欣、买佳荣、买佳辉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买建平没有提出上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的刑事部分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买建平与前妻李*燕协议离婚后,对李*燕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6月6日其产生杀死被害人李*燕的犯意,并于当日购买作案工具单刃刀两把、白色塑料绳子一卷、胶带两卷,准备作案时使用。2008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买建平以见孩子为由将被害人李*燕约至吴*市...(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