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龙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萍经济损失3484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9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刘*与朋友陈**、夏磊酒后途经贺*县教育巷,此时,被告人马龙、林*(已判刑)及朋友郑*...(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