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1.张**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张**系东方建筑公司聘用的经理,又是在《内部承包合同》上作为乙方签名的合同相对人。更为重要的是张**一个人名义组织施工、垫资、采购材料、提供机械设备、管理工程、财务结算、发放工人工资等,处理一切工程有关事宜,张**依法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承担经营风险责任。2.抵押贷款的4套房屋用于贷款140万元,已经计入东方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中,该4套房屋未交给张**,被东方建筑公司另行销售他人,不存在差价款由张**承担的问题。3.水费63万元系由...(本文书还有9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