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徐**、杨**,原审第三人韩**、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原审第三人韩**、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徐**、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杨**从2009年开始共欠李**240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3年12月16日,李**、李*4与李*1签订《债权转移书》,将对徐**、杨**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1。2014年1月20日,徐**与李*1签订《协议书》,约定用牡丹江市江***小区26套房产、卡宴车、现金10...(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