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滁州市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2010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农机大市场**幢**室,建筑面积91.26平方米,总房价289971元,交房日期是2011年9月30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189.9元(该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2年5月9日止,其后的违约金继续支付至实际办理房产证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