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邓**因与被申请人杨*1、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以下称中财保巧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曲解法律,有意偏袒被申请人。1.一、二审法院未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是错误的。所提交证据足以证明死者徐佑洪生前务工、居*、生活来源于城镇已达一年以上。2.一、二审将11万元的交强险预留30%给被上诉人杨*1无法律依据。3.对赡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
杨*1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申请人坚持认为徐佑洪在江川务工,但其所举证据缺乏真实性;原审预留交强险限额费用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杨*1受伤严重,且同属云a×××××号车的第三人,均属于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人员,原审预留30%份额并无不当;申请人所提举证据...(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