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我与王×于2012年6月相识,同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无感情基础,婚后矛盾频频发生。让我难以忍受的是,王×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常因琐事实施家庭暴力,多次造成我全身软组织损伤。自2013年6月,我与王×分居至今,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双方无子女及共同财产。基于上述事实,为避免我的人身权益屡遭伤害,故向人民法院起...(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