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一、被上诉人辞职前担任上诉人销售部门的业务员。在上诉人停产整顿期间,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31日伙同销售部全部员工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属于恶意主动辞职的情形,而且在辞职时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恶意不交接属于公司的客户资源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上诉人的资源以及材料,造成上诉人业务款项无法收回等损失。因此,本案属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被上诉人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应为3000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