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王**、王*、王**与被告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高**委托代理人晁*、林**、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5年11月7日16时40分,被告高**驾驶豫a×××××小型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9省道376km+200m处,与横过道路的王*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臣死亡,乘车人原告苑**、王*受伤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故意破坏现场且驾车逃逸,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臣及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协商多次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评估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5万元。
被告高**辩称...(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