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李**经本院合法传唤、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5日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同时承诺于2015年6月5日前归还。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380000元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
被告李**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被告王*、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