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张**、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7年9月25日诉至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兴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文、张威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徐**共同给付原告肖*人工费129,15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张**、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014年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新民市兴隆堡加拿大***小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小区的建设工程,被告张**是施工单位下属的包工头,承包了该工程所有的人工、机械和辅助材料***小区的建设工程。被告徐**系被告张**委托的现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管理(二人为亲属关系)。2013年10月末,经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介绍,被告张...(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