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请求判令:1、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5939.9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的答辩要点:答辩人购买了保险,原告的全部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的答辩要点:第一,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被告李**饮酒驾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交强险范围内原告合...(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