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男,1959年12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调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男,1979年3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一营运部保卫科保卫,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上诉人崔*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栾**、鲁*,被上诉人姜**,被上诉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崔*与肖*系同学关系,肖*与姜**系同事关系。2012年5月27日晚,肖*与姜**因吸烟问题发生口角,后崔*与肖*一起将姜**打伤。2012年7月11日,市公安局作出哈公决字(2012)第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5月27日晚23时许,在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调度室内保卫科值班...(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