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材料款78761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黄**因修建西藏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农业银行营业所工程需要,指派被告的材料员郭志培、吴**原告谢*经营的崇邑建材门市赊购各种五金建材,当时约定工程完工后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被告黄**已支付15000元的材料款,但余款78761元被告黄**至今未付,现原告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黄**辩称,首先,原告起诉黄**的理由不清楚,其次,吴*不是工程承包方...(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