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上海环东献民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环东献民环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环东献民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750元、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21天)、残疾赔偿金525,806.40元(62,596元/年×20年×0.42)、被扶养人生活费59,225.60(42,304元/年×20年×丧劳系数0.2×大部分护理0.7×人数0.5)、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2,000元(80元/天×150天)、误工费55,200元(240元/天×23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7,750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本文书还有4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