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宋*在应台孜从事烟酒经营。2016年开始,宋*陆续向原告借款,期间有借有还,至2017年底,经过双方结算,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9万元,宋*于2017年12月13日书写借条一...(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