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春梅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春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宋*在应台孜从事烟酒经营。2017年4月,宋*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承诺春节后资金回笼就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应春梅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3万...(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