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曾**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岳麓区征收办),湖南绍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绍弘公司)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补偿安置关系,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属于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