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赤黑么友扎于2013年2月27日体内藏毒,乘坐“云a×××××”客运汽车途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达贝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后赤黑么友扎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348.68克的事实清楚。“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了民警抓获赤黑么友扎的经过。x射线检查报告证实了赤黑么友扎腹部、盆腔区内多发异物存留。排毒记录...(本文书还有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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