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原审第三人老河口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建筑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原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孙**与海泰建筑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与事实不符,海泰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没有赔偿孙*何费用,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6月20日保险公司理赔计算书交给孙**之日起算,且孙*伤后住院治疗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一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错误,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在理赔医疗费用后,未告知...(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