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7074元,利息37707.3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共计244781.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绿化土方施工合同,被告将莆田路西侧10米绿化带1000米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总价款为141604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将福银路永清沟至109线北侧384米绿化带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总价款654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推诿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被告方与原告确实发生了绿化带土方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