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2时19分许,在本市浦东新区外环高速内侧约14.4公里处,原告驾驶员李*艳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沪g******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被告传胜公司驾驶员祝**驾驶的牌号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沪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及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以及祝**、李*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祝**未确保安全驾驶,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艳和王*某无责。2015年8月21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就原告所有的牌号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沪g******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损维修费用出具物损评估意见,该二部车辆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04,552元和31,868元。之后,原告车辆进行了修理,产生车辆修理费合计136,420元。原告因车辆物损评估支付评估费3,960元。
另查明,1、牌号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系被告传胜公司,该车向被...(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