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俄(哈**)珠宝玉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俄玉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6)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旅游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罡、何**,被上诉人中俄玉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旅游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驳回中俄玉石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中俄玉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1.5亿协议》)尚未解除,仍为生效合同,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中俄玉石公司只支付了7000万元。旅游集团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了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补偿及有关遗留的相关费用。2.《1.5亿协议》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中俄玉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旅游集团公司协商或调解未果,又在《中俄玉石公司、旅游集团公司、哈**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合作哈**华侨世纪广场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后即提起诉讼,不具备诉讼的前置条件。同时,该协议还约定,返还的条件是将股权调整为各占50%后,而该条件至今未成就。3.中俄玉石公司主张返还款项时,应承担其向旅游集团公司提出工商变更...(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