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9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王**、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巢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增加王**赔偿款39840元。事实与理由:1、王**的户籍地区划上属于半汤街道办事处,归巢湖市经济开发区管辖,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这是众所周*的事实,王**无需再举证证明。王**居住的耕地由于巢湖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已经被征收,王**为失地农民。就以上事实一审中王**已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委会的证明、失业登记证等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已确认王**在巢湖市从事粮油、液化气销售,因而王**早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