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判依据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同德(2017)临鉴字第f2206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错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而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应统一使用该规定。本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鉴定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予以鉴定错误。二、原判责任比例划分错误。1、朱**具有重大过错,且系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朱***小区道路上骑自行车未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未靠右行驶,而且在骑行中还持有雨伞。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朱**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事故认定书不能当然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直接和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责任认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责任认定书这一证据,不能将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担,应按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3、原判酌定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错误。即便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也应依法按照六四比例予以划分。三、原判对本案...(本文书还有6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