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赵*、代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代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利息3600元(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月息2%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1日,被告二人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立借据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原告两个月的利息,此后不仅不支付利息,甚至连本金也不予支付了。原告追索多次,被告未能予以偿还。为确保原告合法权利不受损失,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予以公断。
被告赵*在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