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龙泉村。
负责人候卫军,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双泉村民委员会(下称双泉村委会)因诉黑河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2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5月15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黑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洪*、郭*,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泉村委会与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下称龙泉村委会)争议的1.047公顷土地(性质为耕地),行政区...(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