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1976年在吉家庄乡电管站工作,1993年担任吉家庄乡电管站站长,1997年被申请人将自己的工作人员邓高平派至大同县吉家庄乡电管站接替申请人的工作。此后,申请人未上班,是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上班。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对改制后吉家庄乡电管站的权利、义务具有承继性。申请人既未向被申请人递交辞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合同的决定,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一直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工作证;...(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