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2、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审判员王*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亮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王*2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王*2承担。事实及理由:1.登记为王*1单独所有的本案诉争作为遗产的房屋,是王*1于婚前的××××年8月9日取得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为王*1单独所有。该财产就是王*1个人财产,而不是与李**的夫妻共有财产,该财产不能作为李**的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虽然该不动产被认定为李**与王*1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李**生前已协议登记为王*1单独所有,自登记行为完成后,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登记只归王*1一人。其次,李**与王*1协议将该不动产登记为王*1单独所有,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登记行为发生在××××年,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之际,因此不是该二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也必须经审判被确认...(本文书还有5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