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藏沙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瑞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藏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沙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沙龙公司与环瑞公司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4月13日分别签订的一份《联营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环瑞公司的出资用途、程序及数额,在未经沙龙公司确认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二审将部分款项认定为环瑞公司的出资是错误的。(一)双方明确约定环瑞公司以出资400万元现金的方式,对沙龙公司提供的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占联营项目63%的份额。首先,环瑞公司没有按照联营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同时也没有按照联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对其装修资金由沙龙公司书面确认。其次环瑞公司装修合同的出资也未达到4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从而导致联营项目中途停业的后果。(二)虽然环瑞公司在多次的庭...(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