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宋**、武**犯诈骗罪、被告人孙**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武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苏**,被告人武**及其辩护人喇海翔、郑**,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宋**假冒具有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专有销售权的安徽盐湖辉隆南方贸易公司和内蒙古北方盐湖公司的名义,利用与被告人武**的特定关系和其与被告人孙**的职务之便,严重违反先付清货款再开票提货出门的规定,先后十余次由被告人武**伪造提货单,开具出门证骗取成品钾肥8813.9吨(其中涉及被告人孙**2773.9吨),价值人民币合计17459329元,至今均未能追回。被告人宋**、宋**随后潜往...(本文书还有17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