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6)黑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做出(2017)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解除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销售房产的佣金94097元及自2016年11月15日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支付诉讼期间产生的必要交通费、文印费;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016年7月4日,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时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佣金按照销售房产金额的4%支付。在进场前,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预付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1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销售16套房屋,金额为2727455元,佣金应为109097元。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借给原告大庆卧龙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5000元。现被告共计欠原告佣金94097元。...(本文书还有7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