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亿家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24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亿家公司称,240万元系该公司应得的180万元管理费和场区路扩宽合同的60万元工程尾款。管理费系该公司与轻工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管理费,共计180万元。但轻工公司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因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约定,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4份,盖章签字后生效。从文义解释来看,该合同需要盖章并签字后才能生效。该合同上仅有双方的盖章而并未签字。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