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时0时许,被告人赵*与朋友王*2、冯*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与朋友王*3、王*4、王*5在石家庄市新华路与友谊北大街交口东北角干锅鸭头饭店门前相遇。赵*将自己的自行车放倒引起王*4的误会。因此,赵*与王*4、王*1、王*5、王*3发生口角继而打斗,王*1用脚踹赵*时被赵*用自行车u形锁打伤头部。经鉴定,王*1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中,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面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综合以上损伤,作出鉴定结论为:王*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受伤后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13日,期间由其父王*7、其母杨*护理。案发时,王*1在石家庄市务工,住石家庄市。王*7是石家庄市苍山钙业有限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杨*是井陉县智虹耐火保温材料厂员工,2016年6、7、8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申请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作出(2017)c****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1的误工期评定为21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王*1因被故意伤害遭受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51802.79元、外购人血白蛋白、蛋白质粉费用...(本文书还有6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