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一、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对判决中不合理的21000元提出上诉;二、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了被上诉人黄**存在违约情形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与黄**之间不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黄**除了向上诉人提供外墙保温材料外,还负有一并施工、保修等义务。但经黄**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出现裂缝、脱落等严重问题,故黄**构成了违约。本案涉及的材料款中理应包括施工费用,但鉴于黄**存在上述违约情形,且上诉人为了保证工程总体进度而在多次催促黄**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另找他人维修,产生了相应施工费用21000元。依法依约应当从黄**主张的欠款44696元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对于违约情形未予以认定、存在不当,应当纠正。二、上诉人主张的保温材料...(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