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原告杨**(乙方)与第三人伊丽达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丽***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469116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第三人全额交纳了购房款,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后原告交纳了两供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契税、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2016年12月20日,杨**向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交纳了100元电费,2016年10月30日,杨**向宝润供热站交纳了2016.09元的供热费,2016年12月6日,杨**向准格尔旗供水公司交纳了100元的水费。
另查明,温商房地产公司与伊丽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内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伊丽达房地产...(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