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新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新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号楼**单元**层东户房屋,并承担违约金8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负责人钟锋一直关系比较好,2016年12月份被告公司负责人钟**原告购买房屋不,可以按照团购最低价出售给原告,因为当时被告开发的房屋位置不太好,原告考虑了几天感觉价格比较优惠,就同意购买六套,2016年12月19日我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六份购房合同,以团购价每套17万元购买,201...(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