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张**、被告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万元、利息90万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要求被告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该被告将被告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的天元经济适用房一标段1#、3#、5#、7#楼门窗项目交由原告承包制作安装,并对工程的内容、单价、材料、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但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