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6日和5月30日分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吴**,被告永安财险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停业损失、评估费等1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9日,吴**驾驶豫l×××××号自卸低速货车行驶至漯上路白坡村“如心饭店”门口处,因前轮轮胎脱落,轮胎先后砸住饭店门前的电动车、大门、玻璃及饭店的桌椅和原告,致使原告饭店财物受损和停业整顿。交警部门认定吴*...(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