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7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李**驾车沿京哈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海关江铃汽车4s店门前路段向北行驶出道路时,遇原告王**驾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被送往山海关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该交通事故经秦*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驾驶的肇事车辆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赔偿20000元及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