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吴**、吴**、吴**、吴**、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吴**、吴**、吴**及其与吴**、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上诉人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按50%比例承担赔偿款22583.1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吴**、吴**、吴**、吴**、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周*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只能适用公平原则,周*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属于三者险责任免除。
吴**、吴**、吴**、吴*...(本文书还有5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