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下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0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0000元,停车费300元,拖车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03月09日,被告张**驾驶豫q×××××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羊皮庄处与原告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主要责任。现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