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赵*、贾其振预谋后,有被告人贾其振提供受害人孟*手机号给被告人赵*,被告人赵*与被害人孟*取得联系后,假借结婚谈对象为由,让被害人孟*为其购买两个转运珠和一枚戒指(价值1959元),并骗取孟*现金15000元,骗得赃款之后借理由离开现场并不再与孟*联系。骗取受害人孟*财物之后,被告人赵*将7000元现金和一个转运珠分给被告人贾其振。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其挥霍。
二、2017年2月2日,被告人赵*、贾其振预谋后,有被告人贾其振提供受害人董某手机号给被告人赵*,被告人赵*与被害人董某取得联系后,以化名张*假借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为其购买一副金坠(价值1700元)、一部金色oppor9s手机(价值1799元),并骗取受害人董某现金11000元。...(本文书还有13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