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761.93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980元、残疾赔偿金99912.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40元、鉴定费8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1494.33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10时,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冀f×××××/冀f×××××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二广高速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570公里+200m处,...(本文书还有4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