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另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依法中止审理,鉴定完毕后恢复诉讼)。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9671元、误工费19311.20元、护理费99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220元各项损失共计32042.2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10时,被告王*驾驶车...(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