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康顺堂药房合泰店与被告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康顺堂药房合泰店原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康顺堂药房合泰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押金20000元,返还多收的租金8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1000元、停产停业损失288704元、附属设施设备补偿58836元、按期搬迁奖励343695元、提前搬迁奖励28417元、装修费80735元,合计801387元,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75%的1.5倍计算一年的利息691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25日,被告谭*与原告李**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荷塘区合泰大街满庭芳一村**栋xxx号商铺出租给原告从事药品经营,租赁期限至2012年4月21日。2012年3月23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延长...(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