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苏*诉被告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大理州医院住院医疗费24000元、门诊医疗费311.93元、后期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809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44019元、残疾赔偿金九级、十级39688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75608.9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12时,被告阮*驾驶车牌号为云l×××××号小型轿车在大理市境内沪瑞线k3188+200米处与行人原告苏*相撞,致原告右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锁骨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阮*负...(本文书还有4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