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市大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蒋**、证人杨*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喀什市大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承建的厂房路面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每平米的价格为15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路面4600平方米。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租用原告的机械设备进行其他施工,共计产生的费用为32860元。以上所有工程款为7458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支付工程款49万元,其余欠款至今未支付。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