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罗**、王**、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1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及郸城财鑫糖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0月10日,被告王**以“河南省嘉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糖业公司)签订了糖业公司**楼会议室装饰合同,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竣工验收合格按决算价结清工程款,工伤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该合同在生效履行当中,被告王**又将该工程其中的舞台立柱装饰工程转包给了第三人罗**,价格为8474元,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三人罗**雇佣原告罗**等人进行装饰,并每天发给原告等工人工资50元。第三人罗**的身份为农民,没有相应装饰资质证明。装饰工程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缺乏安全施工的条件。2007年10月22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在装饰施工中不慎从二棚架上跌落到...(本文书还有2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