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湖南省汽车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摩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汽摩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400元(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1年6月至2017年5月1944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三年未休年假的工资3484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到被告公司工作,至2011年5月单位改制时原告在该公司连续工作21年,并已满42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国有改制企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自2011年5月11日开始,被告提出与原告签订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又被要求原告签订一份3年期...(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